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
原 告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
法定
代理人 張錦昆
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
律師
被 告 助允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詠智
訴訟代理人 莊建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「原告以新臺幣拾柒貳仟元
供
擔保後得
假執行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以新臺幣拾柒萬貳
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