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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  告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  告 助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詠智 訴訟代理人 莊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「原告以新臺幣拾柒貳仟元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以新臺幣拾柒萬貳 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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