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薛勝雄
謝宜純
上列
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鉅泰農產行銷有限公司間,請求給付貨
款等事件,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7萬490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萬9023元,未據上訴人等繳納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不繳,逕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;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,不得聲明
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蕭美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