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6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訴人即 被   告 薛勝雄       謝宜純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鉅泰農產行銷有限公司間,請求給付貨 款等事件,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7萬49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9023元,未據上訴人等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不繳,逕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5  月 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,不得聲明 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5  月 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美鈴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