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謝宜純
薛勝雄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鉅泰農產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秋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,
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6年5月23日裁定,限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
繳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25日、6月10日送達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等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
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蕭美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