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7號
上 訴 人 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秋敏
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豐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(上訴範圍)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
309,464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0,95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未繳,逕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