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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64號 被   告 堡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祥 上列上訴人堡祥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依其上訴理由意旨,雖已就判決主文第1項提起上訴並繳納裁 判費,然就判決主文第2項,上訴聲明求為廢棄,並未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判決主文第2項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0,652 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,89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有關判決主文第2項假執行 與裁判費之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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