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4號
被 告 堡祥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清祥
上列
上訴人堡祥營造有限公司與被
上訴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依其上訴理由意旨,雖已就判決
主文第1項提起上訴並繳納
裁
判費,然就判決主文第2項,
上訴聲明求為廢棄,並未繳納裁判
費。查
本件判決主文第2項,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0,652
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,89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有關判決主文第2項
暨假執行
與裁判費之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王惠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