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7號
原 告 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松寬
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
律師
複代理人 黃浩章
被 告 穩達紡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雅珍
訴訟代理人 王慧凱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契約涉訟者,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,得由該履行
地之法院管轄,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
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
第12條及第28條第1項均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
兩造間成立製造物供給契約,原告已完
成原料訂購,
詎被告竟明確表示無付款意願,
爰依買賣及
承
攬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詞,並陳稱本件兩造約
定之交付地係彰化,故
鈞院有管轄權
云云,然為被告否認,
經本院訊問結果,原告坦稱約定交貨地係在臺中港,被告對
此亦不否認,顯見兩造約定之債務履行地應在臺中市,依
前
揭法條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
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莊何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