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號
原 告 林家程
訴訟
代理人 謝秉錡
律師
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
被 告 億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端欉
訴訟代理人 童瑋玲
被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
訴訟代理人 廖偉進
被 告 蔡孟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
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清,因認本件應再開辯
論,原告及被告蔡孟欣並應親自到庭。
三、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婷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