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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車輛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  告 林家程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   告 億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端欉 訴訟代理人 童瑋玲 被  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廖偉進 被   告 蔡孟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清,因認本件應再開辯 論,原告及被告蔡孟欣並應親自到庭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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