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號
上 訴 人 億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端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程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0,000 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14,7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,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婷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