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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車輛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億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端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程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0,00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4,7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,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 年  5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 年  5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婷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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