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張旭凱       張陳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824,237 元,應徵裁判費58,3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