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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鍾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486,13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,02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未繳,逕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品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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