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2號
上 訴 人 威士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玲君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森永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本院核
本
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34,818元,應徵
裁判
費19,91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