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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威士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森永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本院核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34,818元,應徵裁判 費19,91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曉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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