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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青信果菜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邱茂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圃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3,174元,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3,2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麗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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