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4號
上 訴 人 青信果菜生產合作社
法定
代理人 邱茂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圃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3,174元,應徵
裁
判費新台幣13,2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