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9號
上 訴 人
即原告 伍統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翁秋貴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597,340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25,2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
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裁判費核定部分得
抗告,餘命補繳部分
不得抗告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莊何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