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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826號 上 訴 人 燕京印刷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鳳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音書報社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,304,879元,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50,65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麗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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