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6號
上 訴 人 燕京印刷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鳳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音書報社有限公司間確認
債權存在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,304,879元,應
徵
裁判費新台幣50,65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