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5號
上 訴 人
即
被告 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仁雄
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應徵上訴
裁判費新台幣85,551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裁判費核定部分得
抗告,餘命補繳部分
不得抗告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莊何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