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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  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雄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85,551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,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何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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