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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     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成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1,403元,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13,2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麗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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