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9號
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
分公司臺中營
運處
法定
代理人 賴昭福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成營造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1,403元,應徵
裁判費
新台幣13,2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