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5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鉦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曉慧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訓成五金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5,450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10,0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
法 官 歐家佑
法 官 陳怡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雪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