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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元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樹華 被上訴人 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錦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536,64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760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