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1號
上 訴 人 元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樹華
被
上訴人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錦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
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536,64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76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馬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