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變價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916號 原   告 王勝發       王新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軒律師 被   告 林助信律師(即王進和之遺產管理人)       王景龍       王香蜜       黃王香齡       林王香華       王香嚴       王香禧       王秀梨       王香完       王金鐘       王溪池       許王阿猜       王子平       王美真       王美雪       王美絹       王恣助       王茂樹       王茂用       王隆森       王勝弘       王衍慶       王銀芳       王銀田       王銀見       王英林       王自立 上一監護人 王鄭阿梅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道○路○○巷○號 被   告 王福卿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鄰○○路○段○             ○巷○○弄○號二樓       王建凱 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鄰道○路○○巷○             號       吳雪玲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鄰○○路○○○             ○號       王進國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鄰○○○路○             段○○○巷○○號四樓       王錫圭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鄰○○街○○○巷             ○○○號       王閔程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鄰○○路○段             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三樓 上2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將叡律師 被   告 王銀川       王銀石       姚深山       楊勝傳 被   告 王林采藻       王美英       王美芳       王錦義       王淑娟       蔡秀麗 受告知人  金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惜 受告知人 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四編號H及編號R部分分得人欄位「黃王 湘玲」之記載,均更正為「黃王香齡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四編號H及編號R部分分得人欄位「黃王 湘玲」之記載,經核對土地登記謄本,正確應為「黃王香齡 」,依原告之聲請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