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號
原 告 林四
上
訴訟
代理人 莊國禧
律師
複代理人 張貴婷
被 告 洪進興
被 告 林玉培
被 告 林發財
被 告 林東霖
被 告 東亞泰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麗雪
被 告 洪文賢
被 告 謝縫
被 告 林志伸
被 告 林修丞
法定代理人 林志士
法定代理人 陳淑麗
被 告 林武俞
法定代理人 林威助
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
被 告 洪清松
被 告 林有中
被 告 洪坤郎
被 告 洪振麟
兼前列洪進興、洪文賢、洪振麟共同
訴訟代理人 洪坤郎
被 告 黃淑遵
被 告 黃愉勁
被 告 黃梅雙
被 告 黃美觀
被 告 黃信道
前列被告洪進興、洪文賢、謝縫、洪清松、林有中、洪坤郎、洪
振麟、黃淑遵、黃愉勁、黃梅雙、黃美觀、黃信道
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
承受訴訟人 洪名宏(被告洪求之
繼承人)
受告知人 彰化縣○○區○○
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
受告知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上午十一
時,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