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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   告 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全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  告 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