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4號
原 告 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金全
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
律師
被 告 台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
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
複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
九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