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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3,379元,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5,3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