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8號
原 告 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進來
訴訟代理人 朱國彰
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經測量後,
核定為新台幣4,539,832元【計算式:(97.98+395.48)×9,200
=4,539,832】,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45,946元,扣除前已繳納新
台幣15,680元,尚應補繳新台幣30,26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王惠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