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8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黃志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,539,832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68,91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10
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惠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