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998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黃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,539,832元,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68,91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惠嬌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