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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  告 詹正煥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 施依彤律師 被   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○七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均撤銷。 理 由 一、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。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9月10日,以本件訴訟係以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茲因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判決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602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,有該裁定書在 卷可稽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經消滅,依上開規定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