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
勞訴字第3號
原 告 詹正煥
訴訟
代理人 陳盈光
律師
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
被 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
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
複代理人 江欣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七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均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。民
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9月10日,以
本件訴訟係以他訴訟之
法
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茲因臺灣高等
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判決經最高法院以109
年度
台上字第602號裁定
駁回上訴而告確定,有該裁定書在
卷
可稽,
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經消滅,
爰依上開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林于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