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3號
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春臺
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
律師
被 告 黃淑華即林黃淑華
被 告 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柏華
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
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
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抵押
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裁
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8,200元
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2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
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