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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  告 黃鴻儒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原   告 黃鳳鳩       黃珮甄 追加 原告 黃憲渥       黃鴻文       黃鳳鷂       黃鳳梧 被   告 家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豪 被   告 丞盈金屬材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豪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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