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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鴻儒       黃鳳鳩       黃珮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525,654元【 計算式:2,946,900(保存登記部分即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編號2部 分,見本院卷㈠第9頁)+2,578,754(增建部分即估價報告書編 號1、2、4、5部分,見本院卷㈠第11頁)=5,525,654元】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3,6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6  月  6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歐家佑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6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雪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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