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鴻儒
黃鳳鳩
黃珮甄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525,654元【
計算式:2,946,900(保存登記部分即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編號2部
分,見本院卷㈠第9頁)+2,578,754(增建部分即估價報告書編
號1、2、4、5部分,見本院卷㈠第11頁)=5,525,654元】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83,6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
法 官 歐家佑
法 官 陳怡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份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雪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