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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  告 彤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耀卿 被   告 馬秀雲 上列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裁定 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45,672元,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 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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