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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旺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本院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983,106元,應 徵裁判費163,06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曉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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