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
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嘉賢
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旺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。本院核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983,106元,應
徵
裁判費163,06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