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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旺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法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。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(下同)107年2月13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22日送達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。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 法,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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