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
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國治
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旺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法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
之程式。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(下同)107年2月13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22日送達,有送達
證書在卷
可稽。
惟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吳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