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董瑞斌
訴訟代理人 張榳芸
被 告 陳献章會計師即泰旺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張益世
陳詩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
及美金伍萬陸仟玖佰零參點肆玖元,及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利息
及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一、原告之
法定代理人於
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登記為董瑞斌,有
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131 頁至第132 頁)
,又被告泰旺有限公司(下稱泰旺公司)於起訴後經本院以
106 年度破字第5 號
裁定宣告破產,亦有
上開裁定在卷
可佐
(見本院卷第129 頁),是原告於106 年12月14日提出書狀
聲明由董瑞斌及被告泰旺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陳献章會計師分
別
承受訴訟,
核無不合,各應准其承受訴訟。
二、被告張益世及陳詩函經
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
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,
爰依原告之
聲請
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泰旺公司於105 年4 月8 日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
契約,額度為最高金額新臺幣(以下未特別註明者,亦同)
18,000,000元,約定在綜合契約額度範圍內,得向原告申請
新臺幣放款借款及開發國內信用狀。被告張益世、陳詩函則
於105 年8 月10日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,擔任泰旺公司之連
帶
保證人,保證其就現在(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
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、票據、墊款、保證、
損害賠償、衍生
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其他債務,在本金40,000,000元限額
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嗣泰旺公司陸續委託原告開發國內不可
撤銷信用狀予
受益人,原告
乃將此部分押匯金額,依綜合授
信契約,續貸予泰旺公司。
惟泰旺公司於到期後仍未清償,
依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嗣經
原告催討後,
迄今被告尚欠本金14,213,729元及如附表一所
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。又泰旺公司與原告於105 年8
月10日另簽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
預告書、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預告書,向原告申請承
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後,其交易損失逾美金60,990元,已達應
補徵
擔保品標準而未補足,原告遂依約通知泰旺公司逕行平
倉結算交易,平倉後損失金額為美金56,903.49 元,截至10
6 年4 月20日止,泰旺公司違約未履行其交割結算義務之金
額共計美金56,903.49 元。爰依消費借貸、金融交易總約定
書之約定及連帶保證之
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連
帶清償上開款項。
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方面:
(一)被告陳献章會計師即泰旺公司破產管理人則以:對原告主
張之事實均不爭執,曾向被告公司之前法定代理人即被告
張益世確認欠款金額及資料均為正確等語置辯,並聲明:
1.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聲請均
駁回。2.如受不利判決,願
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(二)被告張益世及陳詩函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、約定書、保
證書、金融交易總約定書、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預告書、授
權書、扣帳授權書、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預告書、開
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、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、匯票
及匯票付款申請書、發票、匯率選擇權交易確認書、匯率選
擇權平倉交易通知書及提前結清確認書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
查詢單、企業網路銀行電子
債權憑證/ 餘額日報表、原告基
準利率變動表及拆款利率報價查詢單為證(見本院卷第9 頁
至第94頁),且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,而被告張益世及陳詩
函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,亦未
提出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
準用第1 項本
文規定,視同
自認,自
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之約定及連帶保
證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
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
法 官 陳怡潔
法 官 歐家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。(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
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于淑真
附表一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尚欠本金 │利息計算
期間│ 利率 │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(民國) │
│號│ (新臺幣) │(民國) │(年息)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2,380,000元 │自106年3月31│ │自106 年5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│
│ │ │日起至清償日│ │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│
│ │ │止 │ │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4,414,354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3│2,143,680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自106年4月25│ 4.28% │自106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│
│4│2,058,500元 │日起至清償日│ │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止 │ │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。 │
│5│2,820,688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6│ 396,507元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│ │ │ │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(民國) │
│編│ 餘欠金額 │利息計算期間│ 利 率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號│ (美金) │(民國) │(年息)│逾期6 個月以內按左│逾期超過6 個月按左列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│利率百分之20計算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56,903.49元 │自106年4月19│ │自106年5月22日起至│自106年11月22日起至 │
│ │ │日起至清償日│ 3.4% │106年11月21日止 │清償日止 │
│ │ │止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