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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4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榳芸 被   告 陳献章會計師即泰旺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     張益世       陳詩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 及美金伍萬陸仟玖佰零參點肆玖元,及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一、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登記為董瑞斌,有 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31 頁至第132 頁) ,又被告泰旺有限公司(下稱泰旺公司)於起訴後經本院以 106 年度破字第5 號裁定宣告破產,亦有上開裁定在卷可佐 (見本院卷第129 頁),是原告於106 年12月14日提出書狀 聲明由董瑞斌及被告泰旺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陳献章會計師分 別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,各應准其承受訴訟。 二、被告張益世及陳詩函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,爰依原告之聲請 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、實體事項: 一、原告主張:泰旺公司於105 年4 月8 日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 契約,額度為最高金額新臺幣(以下未特別註明者,亦同) 18,000,000元,約定在綜合契約額度範圍內,得向原告申請 新臺幣放款借款及開發國內信用狀。被告張益世、陳詩函則 於105 年8 月10日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,擔任泰旺公司之連 帶保證人,保證其就現在(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 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、票據、墊款、保證、損害賠償、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其他債務,在本金40,000,000元限額 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。嗣泰旺公司陸續委託原告開發國內不可 撤銷信用狀予受益人,原告乃將此部分押匯金額,依綜合授 信契約,續貸予泰旺公司。惟泰旺公司於到期後仍未清償, 依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嗣經 原告催討後,迄今被告尚欠本金14,213,729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。又泰旺公司與原告於105 年8 月10日另簽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 預告書、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預告書,向原告申請承 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後,其交易損失逾美金60,990元,已達應 補徵擔保品標準而未補足,原告遂依約通知泰旺公司逕行平 倉結算交易,平倉後損失金額為美金56,903.49 元,截至10 6 年4 月20日止,泰旺公司違約未履行其交割結算義務之金 額共計美金56,903.49 元。爰依消費借貸、金融交易總約定 書之約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連 帶清償上開款項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 二、被告方面: (一)被告陳献章會計師即泰旺公司破產管理人則以:對原告主 張之事實均不爭執,曾向被告公司之前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張益世確認欠款金額及資料均為正確等語置辯,並聲明: 1.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2.如受不利判決,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(二)被告張益世及陳詩函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、約定書、保 證書、金融交易總約定書、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預告書、授 權書、扣帳授權書、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預告書、開 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、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、匯票 及匯票付款申請書、發票、匯率選擇權交易確認書、匯率選 擇權平倉交易通知書及提前結清確認書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查詢單、企業網路銀行電子債權憑證/ 餘額日報表、原告基 準利率變動表及拆款利率報價查詢單為證(見本院卷第9 頁 至第94頁),且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,而被告張益世及陳詩 函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,亦未 提出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本 文規定,視同自認,自堪信為真實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之約定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 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附表一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尚欠本金 │利息計算期間│ 利率 │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(民國) │ │號│ (新臺幣) │(民國) │(年息)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2,380,000元 │自106年3月31│ │自106 年5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│ │ │ │日起至清償日│ │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│ │ │ │止 │ │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│4,414,354元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3│2,143,680元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自106年4月25│ 4.28% │自106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│ │4│2,058,500元 │日起至清償日│ │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止 │ │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。 │ │5│2,820,688元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6│ 396,507元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│ │ │ │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(民國) │ │編│ 餘欠金額 │利息計算期間│ 利 率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號│ (美金) │(民國) │(年息)│逾期6 個月以內按左│逾期超過6 個月按左列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│利率百分之20計算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56,903.49元 │自106年4月19│ │自106年5月22日起至│自106年11月22日起至 │ │ │ │日起至清償日│ 3.4% │106年11月21日止 │清償日止 │ │ │ │止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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