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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吳慧玲       潘美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吾康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,888,2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(下同)301,432元,及第二審裁判 費452,148元,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,552元,尚餘880 元未繳,第二審裁判費則未據上訴人繳納,總計應補繳453,028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