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
上 訴 人 吳慧玲
潘美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吾康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,888,200元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(下同)301,432元,及第二審裁判
費452,148元,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,552元,尚餘880
元未繳,第二審裁判費則未據上訴人繳納,總計應補繳453,028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