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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顧熾松       金源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法定代理人 戴椿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至第5項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5,450元;上訴聲明第6項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徵收裁判 費4,500元,共計應徵裁判費109,950元(計算式:財產權上訴部 分105,450元+非財產權上訴部分4,500元=109,950元),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不繳,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婷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