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
原 告 吳張紅棗
吳崇儀
吳玉美
吳偉立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張良銘
律師
被 告 全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吳崇讓
○ 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
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
張惠雅
上列
當事人間撤銷詐害行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30日上午9時55分,
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