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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  告 大老巷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與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複代理人  朱漢宇 複代理人  羅誌輝律師 被   告 威力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4日10時10分,在 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,請兩造提出雙方往來文件原本到 庭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