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
原 告 大老巷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紹與
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
律師
複代理人 朱漢宇
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
被 告 威力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一郎
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4日10時10分,在
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,請
兩造提出雙方往來文件原本到
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