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2號
聲 請 人 彰振特殊鋼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鴻基
代 理 人 許淑瑩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8月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民事庭法官 范坤棠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翁美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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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1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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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到
期 日 │ 金 額 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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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裕典科技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 員林 │105年11月16日 │未記載 │28,786元 │AS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宋建世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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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寶成工業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 員林 │105年11月16日 │未記載 │3,424元 │AS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詹陸銘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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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寶成工業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 員林 │105年8月16日 │未記載 │13,983元 │AS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詹陸銘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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