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號
聲 請 人 徠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俊昌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翁美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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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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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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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加利興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│105年7月31日 │609,371元 │ZF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蔡銘德 │行北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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