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0號
聲 請 人 輯興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浴漳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 法官 王鏡明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翁美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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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3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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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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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開陽工業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員│106年6月10日 │39,100元 │J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吳忠霖 │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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