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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差額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  告 田富仁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  告 亞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言 訴訟代理人 藍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 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