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11號
原 告 田富仁
訴訟
代理人 江銘栗
律師
被 告 亞柏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言
訴訟代理人 藍振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
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鍾孟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婷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