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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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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  告 吳坪璋 訴訟代理人 李易哲律師 被   告 一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鵬輝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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