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酌定檢查人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賴忠明律師 相 對 人 連成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存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台幣9萬元,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繼續1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,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; 又檢查人之報酬,由公司負擔;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,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訟事件法第 174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,應於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,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外,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、所付出之勞力及 時間檢查之結果酌定之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民國107年5月10日107年度抗 字第2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,現已完成檢查工作 ,並於107年8月29日提出檢查人報告書,報告檢查工作。而 聲請人擔任檢查人期間,所付出之勞力費用約為新臺幣(下 同)180,200元,並已與相對人公司達成協議以9萬元計算報 酬,聲請酌定檢查報酬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院審酌聲請人檢查工作之繁複性、相對人公司之陳 報意見,及兩造已達成9萬元報酬之協議,相對人並已將報 酬給付聲請人等一切情形,認本件檢查人之報酬應為9萬元 為當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