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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52號 債 權 人 陳厚村即鑫漙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陳厚村即鑫漙企業社因與債務人朝順國際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陳厚村即鑫漙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核,債權人聲請狀之狀首及狀尾皆繕打為「鑫溥企業社」   ,然狀尾用印名稱為「鑫漙企業社」,請具狀更正誤繕處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朝順國際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之   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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