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78號
債 權 人 傑宏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綿花
上列
債權人傑宏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正陞股份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傑宏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
系爭債務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定期限催告債
務人應清償?若有,請釋明其清償日為何年月日?若無,其
利息起算日應更正「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」起算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