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
債 權 人 林暉翔
上列
債權人林暉翔因與
債務人越野科技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林暉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
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(票號:0000000000
-0)一紙,請查收。
二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三、
按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(
退票日)起算,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
,依法不合。經核支票票號:AC0000000號,債權人請求自
該支票
發票日翌日(即107年10月25日)起算利息,不合
上開
規定,請具狀更正該支票利息起算日為支票之提示日(即退
票日107年10月30日)。
四、經核,
系爭2張支票之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40萬元,
本件請
求為新臺幣33萬5000元,因該2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不同,
應具狀說明對其分別請求之金額各為多少?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