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6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 債 權 人 林暉翔 上列債權人林暉翔因與債務人越野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林暉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 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(票號:0000000000   -0)一紙,請查收。 二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三、按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(退票日)起算,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   ,依法不合。經核支票票號:AC0000000號,債權人請求自   該支票發票日翌日(即107年10月25日)起算利息,不合上開   規定,請具狀更正該支票利息起算日為支票之提示日(即退   票日107年10月30日)。 四、經核,系爭2張支票之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40萬元,本件請   求為新臺幣33萬5000元,因該2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不同,   應具狀說明對其分別請求之金額各為多少?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