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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63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 債 權 人 林暉翔 債 務 人 越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煒林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 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   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   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發  票  日 │票 面 金 額 │其中尚欠金額 │利 息 起 算 日│支票號碼 │ │ 號 │       │ (新臺幣) │ (新臺幣)  │       │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7年10月15日 │200,000元  │135,000元   │107年10月16日 │AC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7年10月24日 │200,000元  │200,000元   │107年10月30日 │AC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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