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0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50號 債 權 人 正儱佑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上列債權人正儱佑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施重全即安展水 電行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正儱佑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經核所提送貨單上之客戶名稱皆為「施重全」,請確認本件   是否亦對「安展水電行」請求?其依據為何?如是,並請提   出「安展水電行」之商業登記資料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施重全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○號)個人最新   之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   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