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50號
債 權 人 正儱佑水泥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忠
上列
債權人正儱佑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施重全即安展水
電行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正儱佑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經核所提送貨單上之客戶名稱皆為「施重全」,請確認
本件
是否亦對「安展水電行」請求?其依據為何?如是,並請提
出「安展水電行」之商業登記資料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施重全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○號)個人最新
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
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