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
債 權 人 國鼎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秀方
上列
債權人國鼎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蔡欣唐等二人
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國鼎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