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
債 權 人 四通食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靜玟
上列
債權人四通食材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賴益欽即太順五金百貨
行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四通食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