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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債 權 人 偉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茂 上列債權人偉宏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偉宏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   號)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。 三、請具狀釋明「自遲延之日」起算利息係指何年月日?   (如有約定清償日,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?如未約定,    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,定一個月以上之    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?如未約定清償期,且亦未催告    債務人清償債務,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「自本支付命   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」) 四、請具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   (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,其利息之請求,依民法第203條    規定,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故如無依據,則請    更正請求利率為「年息百分之5」)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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